| 拍 卖 规 则
一、凡参加竞买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,提供身份证明文件。单位竞买须出示营业执照(副本
)原件,交留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人授权委托书、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;个人竞买须持有效身份证
原件并留存复印件,向绵阳市阳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报名登记,缴纳一定的信誉保证金,方可领取“
应价牌” ,无“应价牌”者,不得参与叫价竞买,竞买未成者,所交信誉保证金(不计利息)在拍卖结束
后退还。
二、竞买人有权查验拍卖物,查阅有关拍卖资料,凡参加竞买者视为已行使前款权利并认可拍卖物现状。
三、竞买人须按《拍卖公告》通知的时间、地点入场参加竞买,逾期作弃权处理,退还保证金。
四、竞买人在拍卖师宣布竞价开始后即可应价,应价不受顺序号限制。
五、竞买人举牌须高于头顶,也可同时口头报价。
六、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“三次”叫价方式确定,第三次报价后,无人应价时,拍卖师落槌,拍卖成交。买卖成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。
七、拍卖标的竞价阶梯由拍卖师当场宣布。
八、拍卖成交后,拍卖人与买受人当场签署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,详情以《竞买须知》为准。
九、买受人须向绵阳市阳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拍卖佣金,于当日支付。
十、买受人若违反第八或第九条,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所缴信誉保证金,且本公司可依法对其成交
标的再进行拍卖。再次拍卖的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,若再次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、原买受人应补足
两次拍卖价的差额。
十一、买受人付清全款后,由拍卖方负责协助委托方办理标的物所有权移交。
十二、若竞买人的最高叫价低于拍卖保留价,拍卖师宣布流标。
十三、如有其它补充说明,由拍卖师于拍卖会场当场宣布并产生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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